| 關 鍵 詞: |
行刑權時效完成;選舉資格;參選;候選人 |
| 中文摘要: |
現行法制對曾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卻設有服公職或參與選舉之限制。而這些限制規範,雖然看似明確,卻於具體個案發生時,出現適用上的爭議,如曾被以預備投票行賄罪判決有罪確定者,卻於之後逃往海外,並於行刑權時效完成後回台,則於此時,其到底可否登記為候選人,即為一明顯例證。而於 2014、2018 年,分別有針對同一當事人的相同情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法院最終皆認定具有選舉資格的確定判決。如此的判決結果,到底是依法審判、抑或已進入造法層次,就為本文探討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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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因有罪判決確定喪失候選資格之檢討 一、候選人的積極與消極資幣 二、喪失候選資格的情況 三、消極資格的解釋 參、行刑權時效完成後的候選人登記之判決評釋 一、案件事實簡介 二、本案爭點及判決結果 三、判決評析 四、判決僅具有個案效力所可能帶來的效應 肆、後續如何解決及其問題 一、訴訟外的解決 二、訴訟內的解決 三、修法明確化的可能性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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