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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兼評高本院 106 上 1624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姚志明
出版日期:
2019.12.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81 期
/143-150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3371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姚志明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給付型不當得利
;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
侵害(型)不當得利
;
給付關係
;
權益歸屬
中文摘要:
當財產利益之移動欠缺法律上之原因時,受益者則無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而大陸法系之德國及日本就此,均設有不當得利之規定來調整此不當利益之移轉,我國繼受德日民法,而於民法第 179 條以下亦設有不當得利之規定。從文義上,本規定並未將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做類型化之區別。因而,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是否採統一類型或區別為兩種類型,學理即生爭議。本文乃以侵害型不當得利因果關係為主要目標,兼論其他類型因果關係之界定,全面討論不當得利因果關係之相關概念。
目 次: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實務簡評
一、前言
二、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爭議
(一)表面上之意義-「無法律上之原因」是否應有統一之意義
(二)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另一層意義-不當得利之類型化與否
三、不當得利因果關係理論
(一)統一說之因果關係理論-直接因果關係說(多數說)
(二)非統一說之因果關係理論
三、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9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9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85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2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13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7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13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81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48 年度台上字第 1555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70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1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0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再字第 50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162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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