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最低服務年限;懲罰性違約金;合理補償;專業技術培訓 |
中文摘要: |
2015 年 12 月 16 日勞動基準法增訂第 15 條之 1 最低服務年限之規定,該條第 1 項規範兩種雇主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的情形,第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第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亦即「培訓型」與「補償型」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兩種類型。本文將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要件予以分析,並評釋文中所舉之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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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理論與實務發展 壹、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之增訂與適用-兼論與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396 號民事判決之差別 貳、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要件之分析 一、必要性 二、合理性 參、本案評釋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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