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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資格爭議之訴訟選擇及確認他人法律關係存否之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61 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守
出版日期: 2019.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0 期/35-45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889
關 鍵 詞: 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確認他人法律關係存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
中文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係由區分所有權人有權參與、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由表決,在全體住戶中所選出,並以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社區職務。當起訴請求確認管理委員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是否以該管理委員及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被告?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第二審法院改判被上訴人勝訴判決意旨
貳、最高法院判決認為
評析
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住戶分類與差異
貳、確認他人法律關係存否之當事人適格
參、本案爭執的訴訟類型選擇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智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資格爭議之訴訟選擇及確認他人法律關係存否之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61 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90 期,35-45 頁,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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