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身保險;人壽保險;保險契約變更;對價衡平;通知義務 |
中文摘要: |
保險法於 2007 年 7 月修法後,人壽保險業對於人壽保險契約條文變更,得否以人壽保險或人身保險之人身風險評估等為由,排除該法第 56 條本文有關 10 日內為承諾之適用?本文將以司法實務判決個案為例,對相關問題加以闡述,圖希釐清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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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問題提出 裁判要旨 壹、事實摘要 貳、判決理由 參、判決內容分析 評釋 壹、保險法第 56 條立法沿革 貳、臺灣學說及實務見解 一、學說見解 二、實務見解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保險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評析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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