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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圖形著作之著作權保護-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9.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0 期/63-68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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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職務接觸抄襲原創性實施權實質相似
中文摘要: 圖形之著作係重於技術性之表達,不適合以抽象測試之分析解構法,加以分解比對,因此,欲判斷是否成立實質相似,則應以整體觀念與感覺測試法,認定兩者間質與量之實質相似。本案兩者各自利用圖形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自無抄襲或重製之情形,不成立實質近似。
目  次: 本案事實
主要爭點
判決理由
壹、第二審民事判決
貳、第三審法院判決
判決評析
壹、著作權保護之圖形著作
一、原創性之要件
二、A 圖形著作及 B 圖形著作均有原創性
貳、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一、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
二、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參、侵害圖形著作之認定
一、抄襲行為之認定
二、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
三、不成立抄襲
四、A 公司依 A 圖形著作製成不鏽鋼彎頭焊接設備
肆、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
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洲富,圖形著作之著作權保護-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90 期,63-68 頁,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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