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職務;接觸;抄襲;原創性;實施權;實質相似 |
中文摘要: |
圖形之著作係重於技術性之表達,不適合以抽象測試之分析解構法,加以分解比對,因此,欲判斷是否成立實質相似,則應以整體觀念與感覺測試法,認定兩者間質與量之實質相似。本案兩者各自利用圖形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自無抄襲或重製之情形,不成立實質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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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主要爭點 判決理由 壹、第二審民事判決 貳、第三審法院判決 判決評析 壹、著作權保護之圖形著作 一、原創性之要件 二、A 圖形著作及 B 圖形著作均有原創性 貳、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一、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 二、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參、侵害圖形著作之認定 一、抄襲行為之認定 二、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 三、不成立抄襲 四、A 公司依 A 圖形著作製成不鏽鋼彎頭焊接設備 肆、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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