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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責任性質之重大變革-評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498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2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1 期/30-39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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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董事侵權行為無過失責任法定特別責任說特殊侵權行為說消滅時效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於 1946 年 4 月 12 日公布之公司法中,條次列於第 30 條,內容與現行法同。1946 年版之公司法係參考日本法而重新制定。這個已施行超過 70 年的條文,歷史雖久,但卻不是一個沒有瑕疵的規定,其中最大的爭議之一便是其責任性質。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日本法概述
一、責任性質
(一)債權人代位權之特別規定說
(二)侵權行為說
(三)法定責任說
二、損害範圍
(一)直接損害說
(二)間接損害說
(三)兩損害包含說
三、請求權人(第三人之範圍)
四、應負責任之董事
(一)名義上董事
(二)登記簿上之董事
(三)事實上董事
五、消滅時效
貳、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責任性質
一、主觀要件
(一)無過失責任說
(二)過失責任說
二、消滅時效
(一)一般時效說
(二)侵權行為時效說
三、責任性質爭議之理論基礎與評析
(一)法定特別責任說
(二)特殊侵權行為說
(三)本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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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責任性質之重大變革-評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498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91 期,30-39 頁,202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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