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侵權行為;無過失責任;法定特別責任說;特殊侵權行為說;消滅時效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於 1946 年 4 月 12 日公布之公司法中,條次列於第 30 條,內容與現行法同。1946 年版之公司法係參考日本法而重新制定。這個已施行超過 70 年的條文,歷史雖久,但卻不是一個沒有瑕疵的規定,其中最大的爭議之一便是其責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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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日本法概述 一、責任性質 (一)債權人代位權之特別規定說 (二)侵權行為說 (三)法定責任說 二、損害範圍 (一)直接損害說 (二)間接損害說 (三)兩損害包含說 三、請求權人(第三人之範圍) 四、應負責任之董事 (一)名義上董事 (二)登記簿上之董事 (三)事實上董事 五、消滅時效 貳、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責任性質 一、主觀要件 (一)無過失責任說 (二)過失責任說 二、消滅時效 (一)一般時效說 (二)侵權行為時效說 三、責任性質爭議之理論基礎與評析 (一)法定特別責任說 (二)特殊侵權行為說 (三)本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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