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身分犯;犯罪所得;結果犯;主觀意圖;經理人認定 |
中文摘要: |
在日治時期,日本商法為了臺灣銀行背信案,早就在昭和 13 年(1938)增訂了特別背信罪。臺灣係 2004 年於證券交易法中始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制定特別背信罪,相較於日本法制,臺灣屬於較晚起步之法制。 特別背信罪制定時,對於其與普通背信罪之構成要件間之「差異處」之設計,並未深思熟慮,致使兩者之構成要件有許多不同處。最高法院認為未特別規定處,必須與刑法做相同解釋。為了解此一見解及目前之構成要件設計是否妥當,本文以日本法為借鑒,加以分析之。除指出各種缺失外,文末並提出修正建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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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普通背信罪構成要件 參、特別背信罪與普通背信罪構成要件之比較分析 肆、結語: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構成要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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