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職務衍生機會 |
中文摘要: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即「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其中「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應如何解釋,是一個亟待重新檢討的問題,該利用是否應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有關,還是只要利用公務員身份亦可包括在內,例如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他人誤信其為有特定職務或職權而要求不法利益者,是否構成本款之罪?一個與此有關的案例是,我國法制上向來對地方或中央議會之議員助理之聘用,提供一定金額之補助款。然而議員對於助理費之補助有浮報、虛報等不實行為時,是否得適用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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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之實務適用 一、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基本定義 二、適用上之歧異 (一)與職務相關 (二)職務衍生機會 (三)限縮性見解 參、議員虛報助理費用之矛盾適用 (一)否定說 (二)肯定說 肆、問題分析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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