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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解釋與適用-以議員虛報助理補助費為主要案例
編著譯者:
徐育安
出版日期:
2020.02.27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務通訊
/
第 2993 期
/3-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694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公務員
;
職務衍生機會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即「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其中「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應如何解釋,是一個亟待重新檢討的問題,該利用是否應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有關,還是只要利用公務員身份亦可包括在內,例如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他人誤信其為有特定職務或職權而要求不法利益者,是否構成本款之罪?一個與此有關的案例是,我國法制上向來對地方或中央議會之議員助理之聘用,提供一定金額之補助款。然而議員對於助理費之補助有浮報、虛報等不實行為時,是否得適用本罪?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貳、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之實務適用
一、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基本定義
二、適用上之歧異
(一)與職務相關
(二)職務衍生機會
(三)限縮性見解
參、議員虛報助理費用之矛盾適用
(一)否定說
(二)肯定說
肆、問題分析與檢討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134 條 (109.01.15 版)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6 條 (105.06.22 版)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6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37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73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30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60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730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389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71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 40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職務」概念的解釋與限制
公務員虛報薪津費用之刑事責任-評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四○號刑事判決
初探公務員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中的「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行為-兼與日本斡旋賄賂罪之簡要比較
特殊圖利罪之解釋與立法建議-論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解釋與適用-以議員虛報助理補助費為主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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