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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 定位追蹤器;偵查機關;司法警察機關;隱私權;電磁紀錄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律至今對於偵查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聲請裝設追蹤器未作任何規定,而實務又常常有使用追蹤器協助偵查之急迫需要,部分偵查人員只好在嫌犯交通工具秘密裝設追蹤器已掌握嫌犯行蹤,對此該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 134 條、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乃成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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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隱私權之界限 (一)美國法 (二)我國法 三、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的界限 四、利用 GPS 追蹤器偵查在美國法、德國法之規範 (一)美國法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德國法 五、我國利用 GPS 追蹤器偵查是否應負刑責 1、利用 GPS 追蹤器對被告蒐證確實侵犯隱私權 2、「隱私權」與「非公開之活動」範圍不同 3、以「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4、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前不必先行報告 5、被告行為時,司法實務未禁止警察使用 GPS 蒐證 6、法律見解固與時俱進,變更見解前不違法之偵查作為不負刑責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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