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司法院;釋憲;審判權;司法行政權;憲法訴訟制度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 530 號解釋作成於民國 90 年 10 月 5 日,其中解釋文第三段要求:「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迄今,其要求修改的相關法律尚未能於立法院修正通過。關於司法院定位的討論,顯然未能起一槌定音之效果。惟民國 106 年 11 月至 107 年 8 月所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其中關於「司法院定位」的部份亦持「最終並達成釋字第 530 號解釋之願景」。如是,即應略為回顧釋字第 530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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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重訪釋字第 530 號解釋 貳、釋字第 530 解釋關於司法院定位之闡示 一、司法院定位之論述是否為解釋標的所及? 二、釋字第 530 號解釋就司法院定位之拘束力 參、司法權之組織模式:釋憲權、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 肆、對於現行終審法院、釋憲制度的影響 一、終審法院法官員額大幅降低的憲法疑慮 二、對於憲法訴訟制度的變革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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