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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子女監護權的真諦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慧怡
出版日期: 1999.07
刊登出處: 台灣/臺灣教育第 583 期/37-48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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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慧怡
關 鍵 詞: 監護權親權婚姻關係
中文摘要: 子女的監護權,在一定的條件下不一定要交給父母行使;沒有行使子女親權的父或母,也不一定不需要負擔扶養子女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用。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在符合法律規定時,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或監護權,甚至任何不一定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如受虐兒的鄰居,都可以通知主管機關像法院進行上述的程序。
目  次: 一、前言
二、監護權的定義
三、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親權
四、婚姻關係不存在時的親權
五、未曾結婚的親權
六、第三人的監護權
七、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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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怡,子女監護權的真諦,臺灣教育,第 583 期,37-48 頁,1999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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