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監護權;親權;婚姻關係 |
中文摘要: |
子女的監護權,在一定的條件下不一定要交給父母行使;沒有行使子女親權的父或母,也不一定不需要負擔扶養子女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用。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在符合法律規定時,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或監護權,甚至任何不一定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如受虐兒的鄰居,都可以通知主管機關像法院進行上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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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監護權的定義 三、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親權 四、婚姻關係不存在時的親權 五、未曾結婚的親權 六、第三人的監護權 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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