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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蔣念祖戴凡芹
出版日期: 2019.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28 期/83-96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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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電子票證電子支付匯兌業務申請核准制
中文摘要: 金管會為推動將電子票證、電子支付兩機構合併,於 2019 年 7 月 30 日,預告將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金管會所擬具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管理規範,完成修正時將同步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兩法整併後,「電子票證業」將走入歷史,未來將統稱為電子支付業。現有的電子票證專營業者,包括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 icash、遠鑫 HappyCash「有錢卡」,將改為電子支付業。未來電子支付業者則將依照不同資本額,可進行不同業務,依其業務類別區分為新台幣五億元之全功能電子支付機構、三億元之收受儲值電子支付機構及一億元之代理收付電子支付機構,修正後之專法預計 2020 年正式施行。
目  次: 壹、前言
貳、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之法規沿革與發展
一、背景
二、支付業務之分野
三、法規發展
參、國外立法例
一、美國「統一資金服務法」
二、歐盟「支付服務指令」
三、日本「資金清算法」
四、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立法參考
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一、修正緣由
二、修正草案參考國外立法例之部分
(一)增訂「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排除情形
(二)開放跨機構金流服務
(三)修訂資本額門檻,採取差額化管理
(四)增加民眾使用便利性之修正措施
三、小結
伍、結論與建議
一、現行電子支付問題與回顧
二、小額匯兌業務之需求與發展
三、電子支付與匯兌業務-從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出發
四、研究建議(代結論)
(一)電子支付機構得合理開放匯兌業務之適格性
(二)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五項之周延性有待討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蔣念祖、戴凡芹,「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評析,萬國法律,第228期,83-96頁,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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