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貪污;公務員;包庇;違背職務;圖利 |
| 中文摘要: |
目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強調的是法定刑的加重,但於構成要件並無特別之處,某些條文的構成要件,也欠缺明確性。而在構成要件不明確下,是否所有貪污犯罪,都存有不作為犯的可能性,即有商榷之餘地。至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的公務員包庇貪污罪,是最可能存在不作為犯者,但其法定刑不僅不輕,且包庇兩字的空泛與模糊,就碰觸到罪刑法定的紅線。故關於此等罪名,是否有必要為處罰、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實有檢討之必要,也成為本文探討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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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貪污不作為泛的可能性-以公務員受賄罪與圖利罪為例 一、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的不作為犯可能性 二、違背職務受賄罪的不作為犯可能性 三、公務員圖利罪的不作為犯可能性 參、公務員包庇罪的類型 一、針對公務員包庇犯罪的告發義務 二、刑法本文的公務員包庇罪 三、針對公務員包庇罪的特別刑法 四、公務員包庇罪於法條規定的混亂性 肆、公務員包庇貪污罪的疑義 一、法條構成要件 二、類型化的處理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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