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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貪污罪的不作為犯型態以公務員包庇貪污罪為探討核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景欽
出版日期: 2020.02.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85 期/75-86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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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景欽
關 鍵 詞: 貪污公務員包庇違背職務圖利
中文摘要: 目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強調的是法定刑的加重,但於構成要件並無特別之處,某些條文的構成要件,也欠缺明確性。而在構成要件不明確下,是否所有貪污犯罪,都存有不作為犯的可能性,即有商榷之餘地。至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的公務員包庇貪污罪,是最可能存在不作為犯者,但其法定刑不僅不輕,且包庇兩字的空泛與模糊,就碰觸到罪刑法定的紅線。故關於此等罪名,是否有必要為處罰、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實有檢討之必要,也成為本文探討的重心。
目  次: 壹、前言
貳、貪污不作為泛的可能性-以公務員受賄罪與圖利罪為例
一、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的不作為犯可能性
二、違背職務受賄罪的不作為犯可能性
三、公務員圖利罪的不作為犯可能性
參、公務員包庇罪的類型
一、針對公務員包庇犯罪的告發義務
二、刑法本文的公務員包庇罪
三、針對公務員包庇罪的特別刑法
四、公務員包庇罪於法條規定的混亂性
肆、公務員包庇貪污罪的疑義
一、法條構成要件
二、類型化的處理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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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貪污罪的不作為犯型態以公務員包庇貪污罪為探討核心,台灣法學雜誌,第385期,75-86頁,202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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