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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境外文書的證據能力-兼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23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紀軒
出版日期: 2020.02.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86 期/35-4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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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紀軒
關 鍵 詞: 文書傳聞證據境外陳述境外證據證據能力
中文摘要: 境外文書,是追訴跨境犯罪的國際或兩岸合作中,極常見的證據,而境外陳述文書的證據能力,應該如何判斷,在法無明文的狀況下,較具爭議,本文就境外文書證據類型界分,再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刑事判決為引,加以討論境外陳述文書的證據能力及淺見
目  次: 壹、前言
貳、境外文書證據的類型
參、境外陳述文書的證據能力
一、實務的新近立場
二、值得肯定的判決
肆、宜再嚴格認定境外陳述文書的可信性
一、有無證人親自簽名
二、有無全程錄音錄影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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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紀軒,境外文書的證據能力-兼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23 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386 期,35-44 頁,2020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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