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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證運用於智慧財產訴訟之保全證據-以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9.08
刊登出處: 台灣/公證法學第 15 期/44-52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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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公證保全證據公證文書強制交易行為
中文摘要: 侵害智慧財產之證據保全,可分成已公開與未公開兩種類型。前者,已有侵害智慧財產之公開事實,即侵害智慧財產之產品或方法,已經進入市場或暫時性公開者,此時得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由,聲請保全證據。後者,未呈現侵害智慧財產之公開事實,自聲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得知相對人可能正進行製造侵害智慧財產之產品或實施智慧財產權,因其未呈現侵害智慧財產之公開事實,故必須進入至相對人之領域,始能蒐集相關事證。例如,侵害智慧財產之成品、半成品或設計圖。因侵害智慧財產之事實宋公開,為兼顧相對人之營業秘密之保護,藉由事證開示機能,得以發揮證據保全之功能。就智慧財產權訴訟以觀,侵害智慧財產之產品或方法,已經進入市場或暫時性公開者,經由公證人所製作之公證文書,證明侵害智慧財產之證據,除視為公文書而於形式上推定為真正外,因待證事實係由公證人親身體驗,在訴訟上亦有相當之證明力。職是,本文先說明公證保全證據之目的與公證文書之訴訟證據證明力;繼而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之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作為案例分析之基準;最後提出本文之結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公證保全證據之目的
參、公證文書之證據證明力
肆、智慧財產訴訟案例分析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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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公證運用於智慧財產訴訟之保全證據-以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為中心,公證法學,第15期,44-52頁,2019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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