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證保全證據;公證文書;強制交易行為 |
| 中文摘要: |
侵害智慧財產之證據保全,可分成已公開與未公開兩種類型。前者,已有侵害智慧財產之公開事實,即侵害智慧財產之產品或方法,已經進入市場或暫時性公開者,此時得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由,聲請保全證據。後者,未呈現侵害智慧財產之公開事實,自聲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得知相對人可能正進行製造侵害智慧財產之產品或實施智慧財產權,因其未呈現侵害智慧財產之公開事實,故必須進入至相對人之領域,始能蒐集相關事證。例如,侵害智慧財產之成品、半成品或設計圖。因侵害智慧財產之事實宋公開,為兼顧相對人之營業秘密之保護,藉由事證開示機能,得以發揮證據保全之功能。就智慧財產權訴訟以觀,侵害智慧財產之產品或方法,已經進入市場或暫時性公開者,經由公證人所製作之公證文書,證明侵害智慧財產之證據,除視為公文書而於形式上推定為真正外,因待證事實係由公證人親身體驗,在訴訟上亦有相當之證明力。職是,本文先說明公證保全證據之目的與公證文書之訴訟證據證明力;繼而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之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作為案例分析之基準;最後提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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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證保全證據之目的 參、公證文書之證據證明力 肆、智慧財產訴訟案例分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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