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契約;授權明確性原則;連續假期航班機票;一般交易條款規制 |
中文摘要: |
在契約自由原則下,雖然國家得以法律對於契約自由加以限制,惟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等要求。又一般認為,對於契約自由進行干預之原因在於,由於契約當事人地位之不對等,進而使得國家有調整其等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對此,本文擬將研究問題限定於,上述調整可否藉由消保法第 17 條之授權規定加以達成。 就此,除以授權明確性原則進行討論外,就消保法第 17 條之核定程序以及司法裁判實務觀點應有說明必要;又對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包括內容亦須加以檢視;再者,定型化契約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效果,亦應說明相關認定之情形;而消保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究何所指?另在定型化契約之個別操作,由於「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存在若干問題,容有論證必要。是本文以此為題,就上述問題進行探究;此外,相較於我國法就消費契約之契約自由採取上開調整方式,德國法則採取截然不同的規範模式,從而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考價值,而值得我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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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之論證 參、「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問題之提出與說明 肆、德國法對於契約自由調整機制之對照觀察 伍、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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