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從新從優;信賴保護;中央法規標準法;自治條例;行政處分 |
中文摘要: |
自治條例之制定與修正,均屬地方自治立法權之行使;觀察本自治條例規定修正前後之內容,係針對不同類型區分而為之法規差異及調整機制,事實上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該「距離限制規定」亦具有合憲性之基礎;至於,嗣後之再度修正,只要符合立法裁量之範圍,原則上均屬具有容許性;再度修正之內容,若實質內容係基於專業行政需求增加必要條件,並對距離限制予以不同類型之差異性規範,則對於該等立法政策之衡量因素,仍得肯定差異之合理性及調整機制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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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縣府無作成准許處分之義務 貳、縣府無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但書之餘地 參、本件無信賴表現 評析 壹、自治條例之制定及修正,屬地方自治立法權之行使 一、相同點 二、差異處 貳、距離限制規定之合憲性 參、以修正後規定作為審查依據 肆、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伍、本案行政處分之「廢止」議題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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