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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拒絕共同起訴之人的訴訟參與權-評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338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重陽
出版日期: 202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1 期/22-2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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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重陽
關 鍵 詞: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追加訴訟參加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 1 增訂後,提供法院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提供了放寬嚴格當事人共同起訴要件之法律依據,並賦予無意願提起訴訟之共有人表達意見以及救濟的機會,對於被裁定追加之共有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已獲確保,判決效力及於該人並無疑問。但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具有正當理由而不加入的共有人,值得討論,若及於,則對於不加入之共有人過度侵害其不參與的訴訟權,若不及於,則又與紛爭解決一回性的目的有違,筆者建議基於現行制度利用下,藉由職權通知參加制度的利用,既不變動傳統訴訟對立構造的設計,使不成為原告者受參加效力的拘束,雖無法完全達成紛爭解決一回的目的,但至少因參加效力的拘束,某種程度降低後訴提起的可能性,即便提起後訴,案件複雜性亦已降低許多
目  次: 本案事實
判決理由
本案爭點
判決評析
壹、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 1-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利益衡量
貳、單純具狀反對而不表明何謂正當理由者,有無適時提出主義之適用?
參、拒絕同為原告之人被法院認定具正當理由者,後續程序如何進行?可否改以證人方式參與訴訟?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重陽,拒絕共同起訴之人的訴訟參與權-評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38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91期,22-29頁,202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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