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追加;訴訟參加 |
| 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 1 增訂後,提供法院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提供了放寬嚴格當事人共同起訴要件之法律依據,並賦予無意願提起訴訟之共有人表達意見以及救濟的機會,對於被裁定追加之共有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已獲確保,判決效力及於該人並無疑問。但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具有正當理由而不加入的共有人,值得討論,若及於,則對於不加入之共有人過度侵害其不參與的訴訟權,若不及於,則又與紛爭解決一回性的目的有違,筆者建議基於現行制度利用下,藉由職權通知參加制度的利用,既不變動傳統訴訟對立構造的設計,使不成為原告者受參加效力的拘束,雖無法完全達成紛爭解決一回的目的,但至少因參加效力的拘束,某種程度降低後訴提起的可能性,即便提起後訴,案件複雜性亦已降低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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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判決理由 本案爭點 判決評析 壹、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 1-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利益衡量 貳、單純具狀反對而不表明何謂正當理由者,有無適時提出主義之適用? 參、拒絕同為原告之人被法院認定具正當理由者,後續程序如何進行?可否改以證人方式參與訴訟?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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