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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評釋字第 771 號解釋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20.03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98 期
/134-142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74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
;
取得時效
;
消滅時效
;
身分占有
;
自命繼承人
中文摘要:
釋字第 771 號解釋之所以變更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730 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 37 年院解字第 3997 號解釋,乃因社會變遷,導致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所實踐之法的安定性,已不能體現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使然,應認為已符合所謂法之「正確的要求」高於「平等的要求」之情形。然因本號解釋而敗訴之當事人,因自己的事件提供變更判例或變更解釋的機會,而成為「因公共利益之特別犧牲者」,應認為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在法解釋上應允許釋憲案敗訴之自命繼承人,類推適用行政法上之國家補償;至於「身分」是否有可能因「時效」而取得?由於現行民法並無身分占有制度之設置,所以身分在實體法上雖不會因時效期間之經過而取得;但於一定條件下,應容許身分關係之安定性優先於真實性之考量,將來或可提供親屬法相關規定修正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的正當性基礎
參、釋字第 771 號解釋之正當性基礎
肆、因釋憲案而敗訴當事人之信賴保護
伍、「身分」是否有可能因「時效」而取得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052、1145、1146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院解字第 3997 號
釋字第 153 號
釋字第 425 號
釋字第 771 號
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730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1 年台再字第 210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之效力
關於親屬的身分行為之研究
婚姻無效之有效化-兼論婚姻無效之訴與提訴權失效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溯及效力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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