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事實上爭點簡化協議之成立、生效及其效力-評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17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陳瑋佑
出版日期:
2020.02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92 期
/41-4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821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瑋佑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爭點簡化協議
;
爭點整理結果
;
訴訟契約
;
失權效
;
闡明義務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採行「(爭點)集中審理主義」,一面課予法院爭點曉諭義務,一面併設多重爭點整理程序,而將本案審理區別「爭點整理階段」與「證據調查階段」,以提升裁判之迅速性及正確性。其中,本於「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所據之「程序選擇權法理」或「當事人自治原則」,民訴法第 2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及第 3 項明文承認當事人間得締結具有「拘束力」之「爭點簡化協議」。由於上開協議具有「訴訟契約」之性質,故在民訴法容許當事人有效成立訴訟契約的限度內,爭點簡化協議可謂係民事程序法上「有名(或:典型)契約」之一。民訴法雖就爭點簡化協議有所規定,惟關於其成立、生效及效力內容、範圍或排除,仍有諸多有待探討之處。以下即以本件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17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事實上爭點」之簡化協議為例,先概略說明其相關要件、效果,再簡要檢討本件判決之妥適程度。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問題之提出
貳、事實上爭點簡化協議之成立與生效
一、爭點簡化協議與爭點整理結果之區辨
二、爭點簡化協議之類型特徵
三、簡化爭點之合意
參、事實上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及其排除
一、爭點簡化協議之失權效
二、失權效之排除
肆、本件判決之檢討(代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544 條 (108.06.1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4、196、199、250、267、268、268-1、268-2、270、270-1、271、271-1、276、278、296-1、447 條 (107.11.28 版)
仲裁法 第 1 條 (104.12.02 版)
律師法 第 25 條 (109.01.1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5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3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9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1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5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856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42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207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保險上字第 6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限縮爭點之拘束與新攻擊防禦方法之駁回-以「促進訴訟之效率性價值是否為當事人所能處分?」為中心
案件遲延之逆襲-從防止「逃避爭點簡化協議」與「逃避失權」之角度出發整理與觀察相關最高法院判決
從「超國界民事訴訟原則」論民事訴訟中法院與當事人之任務分配-「協力」作為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論載貨證券背面之管轄條款-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2017 年民事程序法裁判回顧
民事(十一)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於妨訴抗辯審理程序上之有效性審查-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 1353 號、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爭點整理結果與爭點簡化協議之辨明-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四十二次研討紀錄
2018 年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民事訴訟之程序保障及爭點簡化協議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