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網路平台;消費者保護;商標侵權;網路個人資料 |
中文摘要: |
本文在第貳部分指出,歐盟 2000 年電子商務指令,對網路平台採取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免責標準,為所謂的知悉取下模式,並沒有採取通知取下模式,也沒有採取太寬鬆的完全免責模式。而這個模式,歐盟執委會在 2016 年的檢討,認為屬於適中,有助於綱路平台的繼續發展。但對於若干特殊的網路活動,則對平台應該採取更嚴格的責任,包括內容分享平台、新聞連結、假訊息等議題。但對於電子商務的主要領域,仍然維持 2000 年的知悉取下模式。而在這個官方立場下,各個網路平台仍然可以發展出自律機制,或者自己採取更謹慎、立即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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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網路平台對違法或侵權之注意義務/責任豁免 一、不同注意義務/免責標準 二、網路平台對商標侵權之注意義務 三、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四、小結 參、網路平台業者之消費者保護責任 一、個人是否為專業交易者 二、平台業者作為專業交易者 三、作為平台服務提供者對線上資訊之責任 四、自我規範:信賴建立機制 五、年線上中介者平台指令討論草案 肆、網站與消費者間交換個資以換取服務 一、消費者以個資交換網站服務 二、網站取得個資的同意問題 三、網站平台可否隨意停權、停止服務、改變服務條款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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