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務員;立法委員;公職職務;國家賠償;裁量權;違法性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與日本憲法第十七條係使用「公務員」字樣,指一般行政及司法之公務人員固不成問題。唯是否兼指立法委員(國會議員)則不無探討餘地。換言之,立法行為固足以侵害人民權利,但是否會構成「不法」則非無爭議。西德基本法雖使用「公職職務」(Offentliche Amt)之字眼,文義上似不限於行政上之公務員,但立法機關是否會因議員之行為而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亦有爭執。尤其立法者懈怠其立法職務,致人民某些憲法上著意保護之權利無「法」具體、合理地實現時,是否足以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之情形,不但在學理上饒富興味,於實務上,德、日皆有先例發生,足可啟發吾人對此一問題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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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 序論 貳 日本 一、廣島原爆被害事件 二、新島砲彈事件 三、在宅投票制事件 四、議員定數不均衡事件 五、小結 參 西德 一、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二、國賠法法典(草案)之規定 三、小結 肆 我國 伍 爭點之檢討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本質 二、立法行為的違法性 三、議員免責特權 四、三權分立與立法裁量權 五、小結─體系正義的檢討 陸 立法行為國家責任的特殊化─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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