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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65 號民事判決等 2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20.04.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89 期
/179-189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706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地政士
;
違約金
;
與有過失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履約保證金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6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351 號民事判決等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契約當事人一方違反契約義務致侵害他方基於契約所得享有的利益時,他方除得依契約責任相關規定請求違約之一方損害賠償外,是否或在何種情形下,亦得依侵權責任相關規定請求違約之一方損害賠償?此一問題,涉及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適用範圍的界定,以及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區別的必要性問題,向來是民事責任法基本問題。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65 號判決,涉及此項問題,值得關注。二、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乃侵權責任的歸責事由,屬不法性層次上的要件。至於同條項規定所稱「致」生損害於他人,乃歸責事由與損害間的牽連關係,屬因果關係層次上的要件。二者分屬不同的責任成立要件,不宜混淆。換言之,侵害行為是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乃一回事。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又是另一回事。關於上開二者的區別,最高法院於該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351 號判決中,廢棄原審判決,正確指出上開二者的區別,具有參考價值。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88、189、216、217、227、242、245-1、250、252、260、544、676、689、699 條 (108.06.19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115、117 條 (107.06.13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5 條 (109.01.15 版)
地政士法 第 1、2、16、24、26 條 (107.01.31 版)
工廠法 第 1 條 (107.11.21 版)
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108.01.29 版)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第 3 條 (89.09.2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75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02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35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47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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