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收受存款;銀行業務;保本性;私法自治 |
中文摘要: |
為了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立法目的,銀行法於 1989 年 7 月 17 日修法於第 5 條之 1 增訂了「收受存款」之意義,並於第 29 條之 1 增訂「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在此之前,本法對於收受存款並未加以定義。第 5 條之 1 對於收受存款之定義,過於簡單,並未將所有存款該具備之要件(性質、特徵)加以點出,還必須要透過解釋補充之。而何謂存款?其實是相當難以完整定義的概念,或許如此,日本法並未立法加以明定。台灣在法律上過於簡化的提供一個定義,並無助於法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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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收受存款之意義 貳、他山之石:日本之銀行存款性質 參、從支票存款檢視存款「保本性」(返還性)之鬆動 肆、從銀行業務分類探討收受存款業務之本質(存款業務無獨占性) 伍、私法自治創新空間存在的可能性 陸、擬制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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