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溢繳稅款;退稅;核課期間;總遺產稅;借名登記 |
中文摘要: |
在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40 號判決中,作為納稅義務人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稅捐實務上最具爭議性法條之一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規定,以為其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應退還稅款(實則為溢繳稅款返還)的法律根據,本文據以整理出以下之法律問題爭點,包括事實認定錯誤之溢繳稅款返還的請求,究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的規定,以及本件有關遺產稅核課期間與其起算點之規範的合憲性解釋,最後則是討論臺灣遺產稅制的根本問題作為結論,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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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寫作緣起 本案事實 爭點與判決理由 評析 壹、事實認定錯誤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適用的關係 一、事實認定錯誤、法令適用錯誤與計算錯誤 二、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或行政機關(包括稅捐稽徵機關)事由而發生的事實認定錯誤 貳、遺產稅之核課期間與起算點規範的合憲性解釋 參、結論:被忽略之臺灣遺產稅制的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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