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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與責任-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06 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20.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3 期/24-29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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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遺產管理人善良管理人報明債權侵權行為消滅時效
中文摘要: 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如將遺產棄置不管,則被繼承人之遺產恐有毀損滅失之虞,對日後即將出現而承認繼承之繼承人而言,自屬不利。繼承人若始終未出現,則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有損害。且無人繼承之遺產,最終歸屬國庫,若不加以管理,亦屬國庫之損失。亦即,遺產雖可一時無主體,但不可無管理人。由此可知,遺產管理人在無人承認繼承之制度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目  次: 壹、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
貳、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參、遺產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肆、案例解說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與責任-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06 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93 期,24-29 頁,2020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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