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同收賄;共同沒收;犯罪所得;不法利得;共同處分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所探討的案例涉及共同連帶沒收之問題,從沒收舊法時期即有爭議,實務曾數度變更見解,從最早期的絕對肯定說,到絕對否定說,演進到近期成為裁判主流的共同沒收說。而沒收新制施行後之國內文獻,結論多傾向共同沒收說,亦即在事實上共同處分權之前提下,有條件採取肯定說,大體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主流裁判見解,此乃本文解析案例的基本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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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共同沒收之審查體系 一、前提審查:存在刑事不法行為(§ 38-1 I, IV)? 二、有無利得審查:因正、共犯之犯罪而有利得(§ 38-1 I, II)? 三、利得人審查:何人因犯罪而有利得(§ 38-1 I, II)? 四、利得範圍審查:直接、間接利得及替代價額(§ 38-1 III, IV)? 五、排除審查:發還排除沒收(§ 38-1 V)?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六、法律效果:義務沒收/追徵及過苛調節例外(§§ 38-1 I, III, 38-2 II)! 七、附論:共同沒收說以外之本案解答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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