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108 年新修訂教師法與不適任教師之處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20.05
刊登出處: 台灣/教育法學評論第 5 期/53-74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2436
下載點數: 8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教師法不適任教師教學品質解聘行政監督停聘不續聘行政契約
中文摘要: 教師法於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 53 條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 108 年教師法有高達 14 項子法須訂定或修正,依教育部 108 年 12 月的新聞稿,其仍在積極與各界溝通中,其中 9 項已辦理預告及法規審議程序,另 5 項因涉及教師權利義務及整體制度設計還在規劃階段。教育部稱本次教師法修正內容複雜性極高,為完善配套仍在凝聚各界共識,預計於 109 年 6 月底方可施行。而 108 年教師法施行之所以須一年以上的準備期,其根本原因在於 108 年教師法係教師法自 84 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堪稱是教師法新制。其中的重點即在於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將產生結構性的改變。
目  次: 壹、前言
貳、108 年教師法對「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之變革
一、行政監督化被動為主動
二、專審會得取代學校教評會
三、不適任教師變更身分法律效果的重新定位
四、不適任教師事由的刪除、增加及更動
五、不適任教師離職後仍得予以解聘的明文化
參、108 年教師法對「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變革所衍生之議題
一、主管機關行政監督權限行使的方式及範圍
二、專審會取代學校教評會所衍生的議題
三、不適任教師變更身分法律效果的選擇
四、不適任教師事由更動所衍生的議題
五、不適任教師離職後仍得予以解聘與不適任教師的管制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108 年新修訂教師法與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教育法學評論,第 5 期,53-74 頁,2020年05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