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教師法;不適任教師;教學品質;解聘;行政監督;停聘;不續聘;行政契約 |
中文摘要: |
教師法於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 53 條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 108 年教師法有高達 14 項子法須訂定或修正,依教育部 108 年 12 月的新聞稿,其仍在積極與各界溝通中,其中 9 項已辦理預告及法規審議程序,另 5 項因涉及教師權利義務及整體制度設計還在規劃階段。教育部稱本次教師法修正內容複雜性極高,為完善配套仍在凝聚各界共識,預計於 109 年 6 月底方可施行。而 108 年教師法施行之所以須一年以上的準備期,其根本原因在於 108 年教師法係教師法自 84 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堪稱是教師法新制。其中的重點即在於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將產生結構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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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108 年教師法對「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之變革 一、行政監督化被動為主動 二、專審會得取代學校教評會 三、不適任教師變更身分法律效果的重新定位 四、不適任教師事由的刪除、增加及更動 五、不適任教師離職後仍得予以解聘的明文化 參、108 年教師法對「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變革所衍生之議題 一、主管機關行政監督權限行使的方式及範圍 二、專審會取代學校教評會所衍生的議題 三、不適任教師變更身分法律效果的選擇 四、不適任教師事由更動所衍生的議題 五、不適任教師離職後仍得予以解聘與不適任教師的管制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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