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學自治;基本權利;基本國策;合憲性監督;第四政府部門 |
中文摘要: |
我國之大學自治問題,經由大法官歷年來的相關解釋,固已確認大學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之自治地位,然大學自治之權限範圍與界線如何,亦即如何劃分大學之自治權限與教育主管機關之監督關係,學界見解不一,大法官亦僅為抽象之表述,至今仍不明確,尚處於混沌的曖昧階段。本文主要參考歐美相關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闡述大學自治之概念及其權限範圍與界線,據此得出大學的自治權限之劃分原則,以及教育主管機關僅能對大學為合憲性之法律監督,而非適法性之監督,更不是專業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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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大學自治之意涵 參、自治之權限範圍 一、第四政府部門地位 二、法律保留原則受到限制 三、自治權限之劃分原則 肆、大學自治與監督之界線 一、權限劃分仍不明確 二、以憲法本身之規定為界線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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