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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讓與擔保制度在臺灣之發展現況-兼評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2015.12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官協會雜誌
/
第 17 卷
/168-184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401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從周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讓與擔保制度
;
習慣法
;
創設物權
;
擔保物權
中文摘要:
在臺灣,讓與擔保制度被實務長久以來承認,通說多亦贊成,最近甚至被強調可以透過臺灣民法第 757 條增訂習慣法可以創設物權之規定,作為其棲身之依據。在大陸,是否承認讓與擔保制度固然仍有爭議,有學者特別對於是否要將動產讓與擔保制度規定在物權法內,提出反對態度,與臺灣在 2007 年擔保物權立法時的情況很類似,中國大陸在 2007 年物權法制訂前,亦曾有學者提出草案建議稿件建議制定讓與擔保制度,但可惜最終通過之物權法並未對此作出規定,但學說上多採取肯定見解,並建議可以與德國、日本相同,在實踐上先予以承認與摸索,將來再尋求立法予以規範。
目 次:
壹、實務裁判之定義內涵與概念界定
一、定義內涵
二、概念界定
貳、學說立場:成文化或習慣法?
一、成文化?
二、「習慣法」空洞化
三、「讓與擔保」習慣法化
參、案例評析:兼評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一、基本事實
二、歷審見解
三、裁判評析(代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7、425-1、757、767、801、838-1、873、876、887、901、905、924-2、948 條 (104.06.1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104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2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30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5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59 年度台上字第 3917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272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77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27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4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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