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通姦罪;相姦罪;隱私;婚姻;同婚制度;離婚 |
中文摘要: |
關於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罪之合憲性,雖釋字第 554 號解釋持肯定見解 ,惟因近年來有十多位法官不約而同地主張通姦應除罪化,並提出釋憲聲請,司法院乃於 2020 年 3 月 31 日針對刑法第 239 條是否違憲,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並訂於 5 月 29 日宣示解釋。在前揭諸多通姦罪違憲主張中,固然其理由均足以讓人質疑通姦罪對促進婚姻和諧、維護家庭制度之有效性與必要性,本文認為百年來婚姻內涵與其社會意義的轉變,以及通姦罪與其他法制間之整體關聯,亦為省思通姦罪是否違憲之重要基礎。如果婚姻在社會中的意義與功能已然迥異於清末民初那個時空背景,自有必要重新思考如何在婚姻中,合理地限制個人自由,特別是有關愛慾決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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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婚姻義務的內涵與轉變 參、同婚制度的衝擊 肆、離婚爭訟對性自主權的變相限制 伍、不利窮人的歧視效果 陸、違反婚約之刑事處罰必要性 柒、撤回告訴的爭議 捌、隱私侵害的過度 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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