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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10 號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20.05.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92 期/155-166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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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股東會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之無效商標權屬地主義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真品平行輸入財團法人他律法人董事會制定補充規範董事行為之宣告無效社團社員資格之剝奪農會會員資格之處分特別多數決社團法人政黨社員之開除企業經營者之服務責任服務欠缺安全性安全性欠缺之舉證責任因果關係權利之行使權力濫用信賴保護原則原住民保留地法益權衡原則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之物上請求權言詞辯論闡明權之行使自辦市地重劃會之決議意思表示之解釋契約之解釋附解除條件之約定保留解除權之約定土地買賣契約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10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119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336 號民事判決等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額已達 3 分之 1,且董事任期均已屆滿而未改選,則於改選董事就任前,該任期已屆滿之董事是否得召開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及召開股東臨時會,其事後以董事會名義所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仍屬有召集權人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二、農會會員資格喪失時,農會理事會雖有審定出會職權,惟使農會會員資格喪失,屬對於農會會員所為處分,仍應以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三、政黨法公布施行前,政黨處理有關黨員之除名程序,應依人民團體法第 14 條、第 27 條但書第 2 款之規定,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特別決議為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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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10 號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392 期,155-166 頁,2020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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