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被告詰問權;被害者身心保護;警詢筆錄;證據能力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下乃先以案例為開端,帶出本號解釋之問題核心,其次闡明被告詰問權與被害者身心保護兩權益相衝突的權衡取捨,接著提出彌補對質詰問權受限之替代措施及佐證法則的概念,並分析法院於訴訟上以警詢筆錄作為證據時,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應採取何種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彌補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或限制,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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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權益相衝突的權衡取捨:被告詰問權與被害者身心保護之權衡 一、案例與爭點 二、系爭第 17 條規定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未牴觸刑事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 三、系爭第 17 條規定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6 條並非實施系爭第 17 條規定之前提要件 五、將被告防禦權限縮降至最低之補償平衡原則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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