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職務法庭;法官法;法官獨立;權力分立 |
| 中文摘要: |
法官法制定之初,之所以建構職務法庭制度,賦予法官懲戒及身分保障與職務監督救濟事項之審理職權,立法說明指出目的在於落實「司法機關懲戒自主之憲法法理」,已如上述。析言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及同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係保障法官在職務行使上及身分上之獨立性。此兩條文揭櫫現代憲法國家所要求之「法官獨立」理念,為權力分立憲政體制之重要構成要件。而法官獨立之保障,最終目的則是在於確保司法權之功能不受行政、立法等其他公權力作用之不法干預,使尋求法律救濟之人民得以信任司法,相信透過司法救濟管道,自己確實能受到充分而有效之公平審判,亦即落實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司法保障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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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職務法庭制度運作現況 一、職務法庭之組織 二、職務法庭之職權行使 參、職務法庭制度之變革 一、背景及契機 二、法官法修正草案之規劃 肆、展望--法官法立法精神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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