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仲裁判斷;撤銷;終局判斷;中間判斷;異議;仲裁協議 |
中文摘要: |
仲裁程序之採行,本係基於較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為迅速而符合經濟原則之一種紛爭解決機制,此種建立在當事人合意下而選擇專家判斷,係為符合時代潮流之發展趨勢。然而,國家對仲裁判斷如完全無任何監督審查機制,當發生違反仲裁精神或違反公序良俗或是強行規定之情事時,將產生極不公平及背於仲裁制度設立之本旨。因而,我國仲裁法對於特定事由之發生,則允許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實務上,仲裁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已非罕見,多年來實務亦已累積眾多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判決,筆者認為實務之見解有加以分析整理之必要,此將或有助於對於仲裁實務之研究。本文基於上述之理由,以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撤銷仲裁判斷事由為中心,一次整理以近十幾年來最高法院為主之相關判決。
|
目 次: |
壹、前言 貳、仲裁判斷之意義 參、仲裁判斷撤銷之訴的性質 肆、撤銷仲裁判斷之客體 一、撤銷仲裁判斷之客體乃為終局判斷,不包括中間判斷 二、撤銷仲裁判斷之客體乃指本國仲裁判斷,不及於外國仲裁判斷 三、仲裁庭核定仲裁費用多寡之決定非屬仲裁判斷,不屬於撤銷仲裁判斷之客體 伍、仲裁判斷撤銷之事由 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 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四、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五、仲裁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回者,不在此限 六、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九、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陸、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