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仲裁人迴避;仲裁庭;仲裁程序;調查證據;言詞辯論;仲裁判斷 |
中文摘要: |
合議仲裁庭進行的仲裁程序中,仲裁當事人一方聲請他方選任之仲裁人迴避時,就該迴避事件究應如何處理﹖迴避事件處理中,仲裁程序應否停止進行?現行仲裁法第17條規定並不清楚。關於前者,實務判決傾向於:被請求迴避之仲裁人不得參與該仲裁決定,而應該另組仲裁庭;關於後者,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則仍相當分歧。本文擬在此實務歧見之基礎上,進一步詳細介紹德國法的修法過程與理論實務之見解,供我國思考此一問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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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實務見解之概況 貳、仲裁人迴避請求之處理程序 一、德國學說之正反見解 (一)肯定見解 (二)否定見解 二、德國實務之肯定見解 三、兩階段審查程序間之關係 參、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時,仲裁程序是否當然停止? 一、向仲裁庭請求仲裁人迴避時,該仲裁人得否繼續進行仲裁程序? 二、在法院對不服仲裁庭迴避請求之決定提出聲請之裁定作成前,仲裁程序是否停止? (一)仲裁理論上的兩種可能性 (二)德國學說之爭論 (三)我國學說上的兩種見解 (四)我國實務的三種可能看法 (五)小結 肆、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庭作出「被請求迴避之仲裁人不需迴避」之決定不服,請求法院裁定,在法院裁定前,倘仲裁程序不停止進行,且在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後,法院始裁定該被請求迴避之仲裁人應行迴避時,此時,當事人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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