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人犯罪能力;轉嫁罰;法人代罰;併罰;行為負責人;法人秩序罰能力 |
| 中文摘要: |
法人之「無犯罪能力」之意涵到底是基於不具犯罪主體、處罰(受刑事處罰)主體、受罰主體,還是不具執行主體之標準,實務或學界見解始終反覆。吾人認為,法人應係犯罪主體及處罰主體,且具有刑事受罰之能力,僅在「應處徒刑」之部分不具執行能力,故現代特別刑法大多以罰金作為法人犯罪之刑罰種類,即證明立法者已承認法人實在說之立論。若採法人「無犯罪能力」之說,也就是要費盡心力反對或規避法人「有犯罪能力」之說,就產生「轉嫁」刑事處罰負責人、行為負責人、僅「應處徒刑」之部分轉嫁處罰,甚至出現轉嫁處罰法人等之怪異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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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法人「犯罪能力」之意涵 參、法人之「無犯罪能力」說 一、轉嫁罰 二、轉嫁處罰法人 三、評析 肆、兩罰說 一、法人與負責人併罰 二、法人與行為負責人併罰 伍、法人之「秩序罰能力」 一、法人之推定過失 二、法人與負責人併罰 三、其他從業人員不受秩序罰 四、非法人團體等之準用 陸、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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