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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62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洸岳
出版日期: 2020.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4 期/15-19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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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洸岳
關 鍵 詞: 締約上過失中斷交涉信賴相當因果關係
中文摘要: 在傳統契約自由原則下,即使當事人為進行締約的交涉而有所花費,在當事人仍有得自由選擇是否締約的情形下,該費用之支出原應屬自己所應負擔的風險。但如雙方之交涉已進入緊密的關係,一方當事人如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是否已達此階段,為事實判斷的問題),中斷交涉致未締結契約,其「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目  次: 壹、中斷交涉責任之基礎說明
貳、成立要件及判斷要素
一、「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請求權人之歸責事由
參、效果
肆、本案判決之意義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洸岳,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62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94 期,15-19 頁,202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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