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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商標未使用之廢止事由-評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83 號行政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20.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4 期/20-25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942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維權使用商業交易註冊主義使用主義相關消費者
中文摘要: 關於商標使用之維權要件為何?商標權人 A 公司於申請廢止之日前 3 年內,是否有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商標有無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應廢止事由?等問題。本文將予以探討。
目  次: 本案事實
主要爭點
爭點
判決理由
壹、發回更審前之行政判決
貳、發回更審前之行政判決
判決評析
壹、商標維權使用之要件
貳、商標權人應證明有使用商標之事實
參、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商標廢止事由
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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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商標未使用之廢止事由-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行政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94期,20-25頁,202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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