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犯罪被害人;刑事追訴程序;訴訟權;資訊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贊成犯罪被害人參與刑事追訴程序,可從我國憲法保障訴訟權及資訊請求權作為其依據,惟是否應直接賦予被害人以訴訟當事人之地位而享有提起訴訟之審判請求權、證據調查聲請權及獨立上訴權等,基本上應屬於立法政策形成的範圍。同時,被害人參與刑事程序的具體權利,仍必須與被告接受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等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之間取得均衡,並合於現行訴訟結構的理念。具體言之,關於被害人於公訴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包括出席審判期日之在場權、意見陳述權、接受律師代理扶肋的權利,以及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服時行使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權、或請求檢察官上訴等,可援引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制度性保障作為依據,而有關閱卷權及按受審判程序進行狀況的說明等,則可由憲法第 22 條出發,認為資訊權之核心內容為資訊公開請求權及個人資料保護請求權,除傳統防禦權功能--排除國家不法取得、利用及傳遞訊息外,應可推導出人民積極請求資訊公開之給付權或要求政府分享資訊之權利。然而,除了在自訴程序中被害人享有作為原告自訴人之當事人地位外,在公訴程序是否要賦予其就犯罪事實詰問證人、聲請鑑定或拒卻鑑定人、異議權等聲請調查證據權,以及上訴權等訴訟當事人之地位,由於影響現有公訴程序的本質及訴訟結構,故宜在整體通盤檢視現行訴訟結構及上訴制度等前提下,再深入審慎研議。
|
目 次: |
壹、問題狀況 貳、刑事程序被害人的定位爭議 一、日本法之立法概況 二、「案件之當事人」vs.「訴訟之當事人」 三、我國相關見解之檢討 參、日本法的運作概況 一、相關參考條文 二、被害人參加訴訟之運作概觀及其影響 三、改革的課題 肆、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