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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反「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先行條款」(ADR 條款)而提出之訴訟,可否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停止進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簡秀如吳詩儀
出版日期: 2020.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9 年 5 月號/5-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584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民事紛爭妨訴抗辯
中文摘要: 發生民事紛爭時,當事人除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亦可透過仲裁、和解、調解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弭平爭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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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秀如、吳詩儀,違反「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先行條款」(ADR條款)而提出之訴訟,可否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停止進行?,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9年5月號,5-6頁,202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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