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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告之說服責任-以議員詐領助理費案說明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20.06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301 期
/30-42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90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提出證據責任
;
說服責任
;
「過半程度」或「優勢證據」
中文摘要:
我國已引進兩造對抗制度及「提出證據責任」、「說服責任」之概念,但對抗制度下不僅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被告同樣有「提出證據責任」及「說服責任」。被告若單純否認,當然沒有舉證責任;但被告為避免法官形成有罪心證,若提出積極抗辯,仍有提出相當證據並加以證明之需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僅規定:「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至於其證明程度為何,亟需司法實務闡明。本文比較美國、日本、德國相關立法及實務,主張我國被告的「說服責任」應以「過半程度」為適當。
目 次:
壹、前言
貳、外國立法例關於刑事舉證責任的規定
參、我國關於被告舉證責任的實務見解
肆、本文意見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339 條 (109.01.15 版)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105.06.22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61、161-1 條 (109.01.1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509 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29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910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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