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責任能力;精神鑑定;鑑定人;專家證人;人民參與審判 |
| 中文摘要: |
關於刑事精神鑑定,一向是法官為責任能力判斷的最重要基礎。惟精神鑑定,總難以排除人的主觀意志,到底有何種程度的證明力、對法官心證形成的拘束等,再再都是爭論不休的主題。而在責任能力判斷上,關於犯罪者是否有精神障礙,因屬醫學專業,法官自然受其拘束,但關於此等障礙對於行為的違法辨識或控制能力的影響,一般都認為,因具有法律評價性,故必須由法官綜合所有卷證為判斷。只是如此的分工,在現實層面上,往往難以區隔,也會衍生出是否必須複數鑑定的問題在。本文即以此主題,並從責任能力的要件檢討為出發,再採討精神鑑定的種類與證據能力,而於最後檢視精神鑑定的拘束力。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刑事責任能力的要件及其判斷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要件 二、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 參、精神鑑定的種類及其證據能力 一、精神衛生法的精神鑑定 二、起訴前的精神鑑定 三、正式審判的精神鑑定 四、心理鑑定 五、私的鑑定 肆、精神鑑定的證明力 一、鑑定報告對法官的拘束力 二、精神鑑定的客觀性有無 三、複數精神鑑定是否必要 四、人民餐與刑事審判制度所帶來的精神鑑定之問題 伍、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