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土地徵收;徵收補償;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準徵收;國家賠償責任 |
中文摘要: |
自大法官第 747 號解釋作成之後,人民有主動請求國家作成徵收地上權之公法上權利,我國徵收補償法制的發展,跨向了新的一頁。但本文所欲探討的這件確定判決何以備受矚目,有其評釋之必要?乃因本判決以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的論述與特別犧牲理論作為論理基礎,以類推適用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創設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正因為我國就損失補償的部分,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故本判決在諸多論述方面,均援引許多學說論理以及創設不同於以往行政法院判決的見解。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案之事實及判決理由概述 參、爭點暨判決評析 一、徵收補償請求權之行政訴訟類型 (一)我國法土地徵收處分之特性 (二)訴訟類型之決定 (三)小結 二、補償請求權之理論基礎 (以下刊載本期) 三、人民具有公用徵收請求權-兼論無法律即無補償原則 (一)釋字第 400 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 (二)本案判決之突破-兼談釋字第 747 號解釋 四、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點 (一)消滅時效起算點之爭論 (二)行政程序法修正前所發生之公法債權時效計算 (三)法律見解之變更-法律上之障礙? 五、漏未辦理徵收-從國家賠償責任之思考 (一)準徵收與國家賠償責任 (二)本案屬於國家賠償責任之範疇 (三)本案與一般未劃定徵收範圍之個案不同,屬於漏未徵收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