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偷聽;受任人義務;相隔遙遠的消息受領人;直接說;有意的提供消息 |
中文摘要: |
激起筆者選擇此一題目的原因是受到外資圈第一美女涉及之內線交易案之啟發。這個在住處廁所打跨國電話開會談論併購事宜「聲稱被丈夫偷聽」的特殊案件,引起筆者注意之處在於:為何司法機關採信當事人「偷聽」的說法成立,而卻又以成立內線交易訴追?為何「偷聽」的說辭,司法機關會採信?因此,基於對此案的一些懷疑,藉此梳理美國法、日本法及臺灣法制的差異,釐清我們與其他國家法制的不同處,也希望能糾正一些既存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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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寫作緣起 貳、美國 一、聯邦最高法院 Dirks 案(構成要件) 二、消息受領人之範圍 (一)解讀一 (二)解讀二 (三)解讀三 三、責任 (一)民事懲罰金 (二)刑事責任 參、日本 一、構成要件 (一)傳達消息之故意 (二)傳達消息之目的 (三)傳達方法 (四)消息受領人之主觀認識 二、消息受領人之範圍 三、責任 肆、結語:內線交易責任之認定 一、法制繼受之澄清 二、獲悉消息之人之責任 (一)主體要件 (二)主觀要件 (三)客觀要件 (四)獲得利益 (五)責任 三、提供消息之人之責任 (一)主體要件 (二)主觀要件 (三)客觀要件 (四)獲得利益 (五)責任 四、附論:簡評「家中廁所外偷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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