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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沒收專論-沒收新法實例系列 36/詐騙車手報酬與領取款之沒收(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20.07.1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013 期/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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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詐騙集團車手利得沒收犯罪所得共同沒收
中文摘要: 僅查獲詐騙集團車手,更上游之幕後行為人不明時,應如何沒收車手之個人酬勞及領取款?關此,首先涉及共同沒收問題,我國實務近例從「利得在於何人依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出發,肯認共同行為人若有共同處分權者,得對其宣告共同沒收。但車手對於領取款是否亦有共同處分權?抑或僅是「過水財」?正是問題所在,應從共同沒收之主、客觀成立要件具體分析,始能判斷。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共同沒收之審查體系
一、犯(共同)加重詐欺罪部分:一般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
(一)前提審查:有無刑事不法行為?
(二)有無利得審查:有無為了犯罪或產自犯罪之利得?
(三)利得人審查:何人因犯罪而有利得(刑法§ 38-1 I, II)?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四)利得範圍審查:直接利得、間接利得及其替代價額?
(五)排除審查;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刑法§ 38-1 V)?
(六)義務沒收/ 追徵及過苛調節例外(刑法§§ 38-1 I, III, 38-2 II)
二、犯(共同)加重詐欺罪部分:單獨宣告(利得)沒收
三、犯(共同)洗錢罪部分
四、沒收之競合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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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法沒收專論-沒收新法實例系列36/詐騙車手報酬與領取款之沒收(一),法務通訊,第3013期,4-6頁,2020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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