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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權發展與警察職權-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19.07
刊登出處: 台灣/警察法學第 18 期/1-23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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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人權警察職權依法行政憲法保留法官介入集會遊行回擺合理作業期間
中文摘要: 本文以回顧的方式,概覽司法院大法官曾作出與警察職權有關的解釋,並略摘其對警察法制興革的具體影響。其次,再將諸多解釋聚焦於警察職權行使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三個面向;就人身自由部分,從釋字第 166 號解釋談起,係以「非刑事案件關係人」為中心;就集會自由部分,則以釋字第 445 號及第 718 號解釋的「許可制」為闡述重點;就涉及多項自由競合部分,則以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警察臨檢盤查規定為例。
目  次: 壹、前言
貳、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警察法令的解釋及其對警察職權法制變革的具體影響
一、相關解釋概覽
二、相關解釋對警察職權法制的具體影響
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人權發展與警察職權關係所發揮的槓桿作用
一、涉及人身自由者-從釋字第 166 號解釋(69.11.07)迄提審法修正施行(103.07.08)間的峰迴路轉,以「非刑事案件關係人」為中心
二、涉及集會自由者-以釋字第 445 與 718 號解釋的「許可制」為重點
三、涉及多項自由者-以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警察臨檢盤查規定為例
肆、展望-共同真誠面對問題,迎接挑戰
一、樹立與時俱進的憲政價值觀,使警察職權法制能儘速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
二、使警察職權法制成為能兼顧自由與安全的專業、自主且高品質的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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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人權發展與警察職權-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警察法學,第 18 期,1-23 頁,2019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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