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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政府採購作業開標主持人不當公布底價案例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志強
出版日期: 2020.08.1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017 期/3-4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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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政府採購洩漏底價過失決標保密義務
中文摘要: 開標主持人若因一時失察,誤以為投標廠商標價已低於底價,故宣布得標廠商進而公布底價,此行為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保密規定而構成刑法洩密罪,實務見解不一。有鑑於此,為釐清疑義,以下彙整相關規定並參酌法院見解,希能提供各界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主要規定
參、案例解析
一、案情概要
二、地方法院判決見解
三、高等法院判決見解
肆、可行作法/代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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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強,政府採購作業開標主持人不當公布底價案例探討,法務通訊,第 3017 期,3-4 頁,202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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