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所獲利益;實際損害;故意過失 |
中文摘要: |
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損害賠償,包括專利侵害、商標侵害,仍應該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倘若要在損害賠償中納入懲罰性的因素,則必須被告有故意行為。專利法的 3 倍懲罰性賠償,就是限於故意的情形。而專利法、商標法中剝奪侵害人所獲利益,其實也帶有懲罰侵害人的味道,原則上也應限於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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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中之所獲利益與故意過失的關係 一、侵權人所獲利益高於權利人實際損害 二、不法無因管理剝奪獲利與明知要件 三、立法乃參考美國商標法 參、美國商標損害賠償計算中的剝奪獲利 一、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二、普通法上混淆或欺騙意圖才能剝奪所獲利益 三、以第二巡迴法院為例 四、1999 年商標法修正 肆、美國商標法修法後的兩種立場 一、1999 年商標法修法後各法院的立場 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2016 年 Romag v. Fossil 案 三、第九巡迴法院 2017 年 Stone Creek v. Omnia 案 四、最高法院 2020 年 Romag v. Fossil 案 伍、簡評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商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一、案件事實與損害賠償 二、簡評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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