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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商標過失侵權與剝奪所獲利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20.07.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95 期/13-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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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所獲利益實際損害故意過失
中文摘要: 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損害賠償,包括專利侵害、商標侵害,仍應該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倘若要在損害賠償中納入懲罰性的因素,則必須被告有故意行為。專利法的 3 倍懲罰性賠償,就是限於故意的情形。而專利法、商標法中剝奪侵害人所獲利益,其實也帶有懲罰侵害人的味道,原則上也應限於故意。
目  次: 壹、前言
貳、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中之所獲利益與故意過失的關係
一、侵權人所獲利益高於權利人實際損害
二、不法無因管理剝奪獲利與明知要件
三、立法乃參考美國商標法
參、美國商標損害賠償計算中的剝奪獲利
一、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二、普通法上混淆或欺騙意圖才能剝奪所獲利益
三、以第二巡迴法院為例
四、1999 年商標法修正
肆、美國商標法修法後的兩種立場
一、1999 年商標法修法後各法院的立場
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2016 年 Romag v. Fossil 案
三、第九巡迴法院 2017 年 Stone Creek v. Omnia 案
四、最高法院 2020 年 Romag v. Fossil 案
伍、簡評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商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一、案件事實與損害賠償
二、簡評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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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商標過失侵權與剝奪所獲利益,台灣法學雜誌,第 395 期,13-25 頁,2020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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